信托产品的营销渠道

2020-06-11 18:38

随着信托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信托公司逐渐形成了多种销售渠道并存的局面,包括人员直销、银行销售、证券公司销售和第三方金融机构销售。

直销是所有信托公司非常依赖的销售渠道。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理财中心或信托理财中心,并在全国主要经济发达城市招聘了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直销渠道的建设很容易形成信托公司自身的筹资能力,有利于摆脱信托产品销售渠道被他人控制的局面。然而,我国信托公司直销能力的发展并不平衡。一些实力雄厚、起步早的信托公司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营销体系,而一些起步晚的信托公司甚至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直销能力。同时,信托产品直销体系的建立还应妥善处理直销团队规模与产品供应速度之间的关系。如果信托产品的供应不能满足销售需求,销售成本将会飙升,直销团队的长期发展将难以为继。

银行寄售

银行代理销售是目前信托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银行在网络、结算、服务和政策方面都有优势,因此拥有丰富的高端客户资源。本行的融资能力主要体现在销售规模大、融资时间短。但是,商业银行一般要求与信托公司进行更严格的合作,委托销售信托产品的决策周期相对较长。与此同时,银行通常对他们以佣金为基础销售的信托产品收取更高的手续费,这大大增加了信托基金的融资成本。目前,我国大多数信托公司非常依赖银行的销售渠道,甚至许多信托公司完全依赖银行的销售渠道。这进一步说明了信托公司建立自己的产品销售渠道的重要性。

证券公司以佣金为基础出售。

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在中国资本市场拥有最成熟的投资者。股市跌宕起伏之后,中国资本市场的广大投资者已经深刻领会了“买方自信”的投资理念,这也是中国信托业投资者迫切需要的理念,因为信托产品“刚性支付”的潜规则一直是阻碍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难题。同时,随着近两年中国股市的低迷,信托产品的高回报和低风险的特点对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有很大的吸引力。然而,目前我国证券公司销售的信托产品数量很少。主要原因在于证券公司的信托产品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证券公司经常担心失去自己的客户资源。因此,进一步探索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的双赢合作模式是证券公司未来发展分销渠道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销售信托产品、基金产品和私募股权产品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蓬勃发展。一些公司甚至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具有很强的发行能力。信托公司与第三方金融机构的合作可以充分利用其积累的客户,提高融资速度。然而,第三方金融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管。整个市场有点混乱,隐藏着许多风险。因此,在与三方合作时,他们应该调查自己公司的质量、投资和研究能力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并与熟悉的三方合作。2011年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发布了《残疾人权利保障协议实施情况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非金融机构可以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但不得通过提供咨询、咨询、中介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荐信托产品。因此,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与第三方金融机构的合作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意见。今后,信托公司与第三方金融机构的合作必须严格遵循监管部门的相关意见,高度重视风险控制。

原作者:葛尚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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