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较大危险因素

海沧街道行政处罚公示:闽弘达(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被罚1000元来源:台海网台海网6月5日讯根据厦门市海沧街道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厦海海沧罚〔2024〕025号)显示,因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小发猫。

福建永钛铸造有限公司被罚款 0.4 万元金融界消息,近日,福建永钛铸造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被松溪县应急管理局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福建永钛铸造有限公等我继续说。

深圳市振亚达电子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元金融界2024年5月31日消息,深圳市振亚达电子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被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罚款5000元。根据公告内容,深圳市振亚达电子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两台绕线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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